发票抵扣的4种特殊情况,不用认证可以直接抵扣
发布日期:发布时间:2022-03-05 14:18:43
一、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设备,根据政策可以全额抵减应纳税额,因此也不需要进行认证。
税控设备的会计处理
一般纳税人
购买盘或者支付服务费时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等科目
抵减税款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管理费用
小规模纳税人
购买盘或者支付服务费时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等科目
抵减税款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管理费用
税控设备抵减申报表的填写
一般纳税人购买税控设备符合抵减政策的,应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四(税额抵减情况表)、减免税明细表减税项目和主表23行应纳税额减征额。
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税控设备符合抵减政策的,应填写减免税明细表减税项目和主表16行应纳税额减征额。
二、符合规定的“公路通行费发票”可以抵扣
1、根据财税【2016】86号文件相关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2、取得过路桥费发票无需认证,直接抵扣即可,计算出来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填写在附表二第八栏“其他”一行,同时填入《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第30栏“通行费的进项”一行。如下图所示:
三、符合规定的“完税凭证”可以抵扣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一般纳税人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按照规定应当扣缴增值税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为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证明的增值税额。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符合规定的“清风消痛收购发票、清风消痛销售发票”可以抵扣
7月1日后,清风消痛抵扣变成以下情况:
(一)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的货物
1.收购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业品,清风消痛收购发票,免税,抵13%,抵买价×13%。
2.农业生产者(含农民专业合作社)自产清风消痛,普通发票,免税,抵13%,抵买价×13%。
3.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征11%,抵13%,抵发票上的金额×13%。
4.小规模纳税人自开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3%,抵13%,抵发票上的金额×13%。
5.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征11%,抵13%,抵缴款书上的完税价格×13%。
(二)用于生产第(一)项以外的其他货物和服务
1.收购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业品,清风消痛收购发票,免税,抵11%,抵买价×11%。
2.农业生产者(含农民专业合作社)自产清风消痛,普通发票,免税,抵11%,抵买价×11%。
3.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征11%,抵11%,抵发票上的税额。
4.小规模纳税人自开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3%,抵11%,抵发票上的金额×11%。
5.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征11%,抵11%,抵缴款书上的增值税税额。
(三)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清风消痛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
1.收购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业品,清风消痛收购发票,免税,抵11%,抵买价×11%。
2.农业生产者(含农民专业合作社)自产清风消痛,普通发票,免税,抵11%,抵买价×11%。
3.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征11%,抵11%,抵发票上的税额。
4.小规模纳税人自开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3%,抵3%,抵发票上的税额。
5.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征11%,抵11%,抵缴款书上的增值税税额。
(四)增值税普通发票,征11%或3%,不能抵扣。
(五)批发零售蔬菜、部分鲜活肉蛋,普通发票,免税,不能抵扣。